特别训练营 训练教官工作条令
第一条:教官应具有自愿从事
特别训练营 教育事业的奉献精神,对学生有爱心。
第二条:教官应遵纪守法,服从命令,作风严谨。
第三条:特别训练营 教官每月有优、良、差,的评比。评差一次罚100,评差二次罚200,连续三次被评为差就开除,评优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官必须认真学习,树立良好的教育训练观。
第五条:教官必须严格执行特别训练营训练法,把“盯管抓查”落实到教育训练实处。教官对受训人员的“盯、管、抓、查”体现在将受训者放在视线内,管理好受训者的语言、行为、习惯,抓实教育训练的各项工作,查验教育训练的效果。
第六条:在教育训练工作中,教官必须做到五勤(腿勤、嘴勤、脑勤、手勤、笔勤)。
第七条:教官必须负责受训者的安全、健康、行为及日常生活,督查好受训者的内务卫生、生活卫生和个人卫生,培养受训者良好的生活、学习、语言、行为习惯,注重对受训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如有受训者私自外出等造成不安全隐患的根据情节轻重罚责任教官100-300元。
第八条:教官必须负责受训者的教育训练工作,做到熟悉受训者情况,按训练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训练并及时检测训练效果。
第九条:教官必须负责受训者班级的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受训者严格遵守特别训练营订的《受训者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条:教官通过书信、电话、网上留言做好受训者家长的接待和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教官负责督促受训者每两周写一封家信,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肃清错字别字,提取错字别字进行训练,做到书写认真,合乎规范,文通句顺。
第十二条:教官不得打骂受训人员,训练时要做到语言文明、讲道理、讲人性、讲真诚。对违反此规定者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留营察看,屡教不改者辞退,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进行行走训练时必须教会新训人员独立做好行军准备必须与受训者同吃、同住、同训练。
第十四条:上级询问情况或向上级报告情况须及时、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所有要求受训人员做到的教官必须首先做到,教官须深刻领会《特别训练营训练营大纲》。
第十六条:教官不得使用受训人员的一切物品,不得收受受训人员的钱物,不得委托受训者管理受训者,不得擅自允许受训者私自通话,对违反此规定者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教官必须完成校方布置的训练任务,规定达标的必须达标。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者,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扣半月工资,屡教不改者辞退。
第十八条:对新训人员立即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内务整理基本训练及箱包、物品、洗漱用具存放、领取的训练。
第十九条: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读书活动、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教官必须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教官要善于发现受训者的问题与不足,应立即制定解决问题克服不足的训练计划或方案,并向负责人报告,确定专项训练。
第二十二条:教育训练正课时间内不得做与训练无关的事务,违者罚50元。
第二十三条:教官的教育训练装备不齐者罚100元,教官例会要求做记录,违者罚100元。
第二十五条:教官在工作中出现同样错误达三次以上者辞退。
其他
第二十六条: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纪律,按规定执行,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扣半月工资,屡教不改者辞退。
第二十七条:下级不得顶撞上级,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违者罚100元。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的解释权为特别训练营。
第二十九条:本条令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第三十条:所有的老兵军训员工的罚款都用于老兵基金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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